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62號
原 告 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成守
訴訟代理人 謝碧華
被 告 楊燿卿 即 楊祥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區○○路4段307號8樓之9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總統閣廈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
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竟積欠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
99年10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16,770元尚未繳
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會議紀錄、建物謄本、存證信函、管理費欠繳明細及
計算方式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前揭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16,7
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