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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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併科罰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附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1年8月1日至│91年8月2日至││日期│92年1月8日│92年1月8日│├────┼────────┼────────┤│偵查(自│宜蘭地檢91年毒偵│宜蘭地檢91年毒偵││訴)機關│字第622號、第776│字第622號、第776││年度案號│號、92年毒偵字第│號、92年毒偵字第│││134號│134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訴字第358號│91年訴字第358號││事│││││實├──┼────────┼────────┤│審│判決│92年5月30日│92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案號│91年訴字第358號│91年訴字第358號││定│││││├──┼────────┼────────┤│判│判決│││││確定│92年6月23日│92年6月23日││決│日期│││├─┴──┼────────┼────────┤││宜蘭地檢92年執│宜蘭地檢92年執││備註│字第722號│字第722號│││││└────┴────────┴────────┘┌────┬───────┬──────────┐│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91年3月中旬│91年6月中旬至││日期││92年3月27日│├────┼───────┼──────────┤│偵查(自│宜蘭地檢91年偵│宜蘭地檢91年偵字第││訴)機關│字第1947號、第│1947號、第2386號、││年度案號│2386號、92年偵│92年偵字第969號│││字第9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2年上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事││1751號│1751號││實├──┼───────┼──────────┤│審│判決│92年8月26日│92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案號│92年上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定││1751號│1751號││├──┼───────┼──────────┤│判│判決│││││確定│92年10月2日│92年10月2日││決│日期│││├─┴──┼───────┼──────────┤││宜蘭地檢92年執│宜蘭地檢92年執││備註│字第1108號│字第1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