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6號為有罪判決,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22號審理在案。雖臺灣高等法院先前諭知辯論終結至今已有相當時日,但聲明異議人未曾收受本案之二審判決,卻逕收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868號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人既未曾收受二審判決,上訴期間即未起算,判決應屬未確定,應不得執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查明本案二審判決是否合法送達聲明異議人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業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2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又查該刑事判決於96年3月15日寄送聲請人位於宜蘭縣○○鄉○○路○○巷○號住所,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聲明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因而將判決書寄存送達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聲明異議人住所,1份置於該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等事實,有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前揭判決書之寄存送達自96年3月15日起經10日即生送達效力。聲明異議人並未在該判決書合法送達後,於法定上訴期間10日內提起上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22號刑事卷宗核閱明確判決,則前揭二審刑事判決依法即已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為本案之執行,依法並無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