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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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竣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2594號被告莊竣隆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期滿。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竣隆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已於103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考。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個)│├──┼───────────┼───┤│1│仿雙子星手機殼│19│├──┼───────────┼───┤│2│仿MELODY手機殼│22│├──┼───────────┼───┤│3│仿HELLOKITTY手機殼│125│├──┼───────────┼───┤│4│仿agens.b手機殼│6│├──┼───────────┼───┤│5│仿JUICYCOUTURE手機殼│8│├──┼───────────┼───┤│6│仿JUICYCOUTURE按鍵貼│11│├──┼───────────┼───┤│7│仿CATHKIDSTON按鍵貼│6│├──┼───────────┼───┤│8│仿拉拉熊手機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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