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雅菁被告即受刑人李明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102年度執字第7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雅菁因被告即受刑人李明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時,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傳喚、拘提均執行未果,且依具保人住所通知,亦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前揭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