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原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復均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曾允斌 律師被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
陳德峰 律師被告 易而安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告 譚術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沛珊 律師被告 陳文 (原名 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文均應親自到庭,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 胡金德 之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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