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東明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埔鎮衛生所醫│新埔鎮農會│103年4月30日│35,000元│NA0000000││││療循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