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代理人 沈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福利購國際開發股份│玉山商業銀行│101年10月31日│11,380元│AK0000000│││有限公司御杉根分公│忠孝分行││││││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