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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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9月6日執行羈押後,至民國94年12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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