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4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