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6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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