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訴人辛○○上訴人庚○○上訴人乙○○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周承武律師
洪明俊 律師上列1人複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訴人己○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2樓
壬○○○(原名 張雙 )戊○○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
號被上訴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之1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