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吳志弘
被   告  林連琮
       吳玉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6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吳玉婕負連帶責任之
證據及被告二人信用卡正附卡個人之消費明細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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