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96號
原 告 郭美嬌 即寶金芝玉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聰
被 告 郭仲軒
被 告 郭洪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八號確認會議紀錄無效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被告則抗辯稱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無效等語,而被告前開抗辯是否成立,應以本院10
4年度士簡字第1018號確認會議紀錄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