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張婉吟
相 對 人 陳寶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村00號,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爭執所在之租
賃標的物係位在桃園縣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房屋,有起訴狀及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及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或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