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被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刊登於民眾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期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一│ 劉世雄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萬元│GF五二九一九│││││作社中華路分社│││一九││├──┼────────┼────────┼─────────┼────────┼───────┼──────┤│二│劉世雄│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壹萬元│GF五二九一九│││││作社中華路分社│日││二○││├──┼────────┼────────┼─────────┼────────┼───────┼──────┤│三│劉世雄│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壹萬元│GF五二九一九│││││作社中華路分社│日││二一││├──┼────────┼────────┼─────────┼────────┼───────┼──────┤│四│劉世雄│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壹萬元│GF五二九一九│││││作社中華路分社│一日││二二││├──┼────────┼────────┼─────────┼────────┼───────┼──────┤│五│劉世雄│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壹萬元│GF五二九一九│││││作社中華路分社│日││二三││├──┼────────┼────────┼─────────┼────────┼───────┼──────┤│六│劉世雄│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九│壹萬元│GF五二九一九│││││作社中華路分社│日││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