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申○○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根煌 上訴人即被告午○○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被告未○○選任辯護人 莊正男 選任辯護人 廖永鈞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被告酉○○選任辯護人徐文宗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杜立兆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李宗炎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號、第一五九八號、第一六五四號、第九四四四號、第一○三○一號、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午○○、乙○○、甲○○、酉○○、戊○○、癸○○部分及申○○、未○○、卯○○被訴圖利部分均撤銷。
申○○、丙○○、午○○、未○○、乙○○、甲○○、酉○○、癸○○、戊○○、卯○○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申○○前為台中市忠明國民小學校長、被告丙○○前為台中市信義國民小學校長,八十二年八月間調任同市成功國民小學校長、被告午○○原為台中市仁愛國民小學校(現已退休)、被告未○○為台中市西屯國民小學校長、被告卯○○為台中市文昌國民小學校長、被告 吳文台中縣豐原市豐田國民小學校長、被告甲○○係台中縣豐原市豐原國民小學校長、被告酉○○係台中縣豐原市 翁子 國民小學校長、被告癸○○係台中縣豐原市富春國民小學校長、被告戊○○為台中市北屯國民小學校長,以上人員皆係負責綜理及督導學校行政及教學工作,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辰○○及 蔡珀章 分別為 松青 便當工廠(以下簡稱松青工廠)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壬○○為 欣記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記公司)經理,寅○○、丑○○則為該公司副理、子○○前為該公司之業務員,該二廠商有製售學童午餐便當予各學校之業務,辰○○、蔡珀章、壬○○三人分別負責各該公司上述事宜,申○○、丙○○、午○○、未○○、卯○○、乙○○、甲○○、酉○○、癸○○、戊○○等人於任職學校校長期間,受學校學生家長及學生之委託,代向松青工廠及欣記公司訂購午餐便當,申○○等人在為學生家長及學生代訂午餐便當期間,利用渠等身為校長身分,握有選擇、更換供應便當廠商之權力,要求辰○○、蔡珀章、壬○○等人從學生所交付之便當費用中抽取固定之款額交予渠等人員,而辰○○、蔡珀章、壬○○等人為取得長遠供應上開學校午餐便當之機會,賺取利潤,亦同意從收取之學生便當費中,扣取固定價額交予上開校長,且由渠等人員親自交付款項予上開校長,或委由寅○○、丑○○、子○○或其他不詳之職員代送款額,並從供應之學生便當中減少菜色及數量,以維持其公司應得之利潤,足生損害學生家長及學生之利益,茲將申○○等人圖利情形敘述如后:
㈠申○○自年任職台中市忠明國民小學為校長,迄年8月間退休。期間指示成
立營養午餐委員會,負責採辦學童午餐便當盒之事務,並自任召集人,負有監督之職責,該委員會在 賴某 主導下,擇定松青工廠及欣記公司為供應該校便當之廠商,並以學校之名義出面與上二廠商訂立合約。賴某與廠商接洽時,雙方即合議自學童訂餐之每份餐之便當款(每份元,自年9月以後則調價為每份元)中,提撥2元供作學校行政費(又名福利金),又提撥2元作為校長個人之回扣。松青工廠辰○○於八十一年間,共三次持交賄款予申○○,每次二、三萬元,皆在校長室交款,總經理蔡珀章於年、月間,奉董事長辰○○之命,二次分別致送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四百元及二萬零五百元,至校長辦公室,親交賴某收受。欣記公司副理丑○○受經理壬○○之命,於年4至7月間,共四次,分別照餐數表所載餐數,乘以2,再折成整數後,每次約五萬元上下,親送至申○○住處(台中市○○○街○○號),一次由賴某親收,三次由 賴妻 代為收受。另欣記公司前副理寅○○,亦於其任職欣記期間,每二十天為一期,交付賄款予申○○,前期只有欣記一家獨作生意時,每次給予七、八萬元,事後與松青合作時,每次付款約三、四萬元,,其餘賄款係分由松青及欣記公司不詳姓名之業務員於不詳之時、地致送申○○詳細圖利情形如附表㈠所載,其總共圖利金額為:二百三十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元(按總數應為二百三十七萬二千三百九十二元)。
㈡丙○○於年2月起擔任信義國小校長,其時該校原已向興農食品公司訂購學生
午餐餐盒,同年九月起,新增欣記公司為供應廠商,年9月以後,興農公司退出,改由欣記公司獨家供餐。同時每份餐盒單價亦由新台幣(下同)三十元,漲為三十二元。欣記公司供餐伊始,丙○○即向主辦是項事務之合作社經理丁○○、理事主席 謝旭晃 、出納 蔡玉盤賴桂香 等人指示,於廠商請款時,依餐數每份餐盒扣款二元,作為學校之福利金。丁○○等人依示而行,將每次所獲福利金存入專款帳戶中,由合作社理監事召開會議,討論動支事由,通過後,再送校長丙○○審核後施行。而廠商請款時,憑證資料先送會計、出納核對,先將福利金部份扣除,餘額即付款額,再呈經理、理事主席、校長審核無誤,方由出納開掣合成社取款條領款。而校長丙○○個人、部分之圖利額,則由丙○○向欣記公司要求依學生餐數每份餐盒另扣款一元以為圖利,並由欣記公司職員寅○○、丑○○分別於八十年十二月、八十一年一月、八十一年二月、八十一年三月、八十二年一月及八十二年七月間,分別交付現金三萬一千元、一萬二千元、一萬九千三百元、一萬零二百元、六萬六千一百二十九元、四萬七千元及十萬元予丙○○,其餘賄款係由欣記公司不詳姓名之業務員於不詳時地致送,丙○○詳細利圖利情形如附表㈡所載,其總共圖利金額為三十四萬七百零二元(按總數應為三十三萬九千七百零二元)。
㈢午○○原任台中市永安國民小學校長,於年8月調任同市仁愛國小校長之職,
渠於同年8、9月間,指示該校成立學童午餐推廣委員會,負責採辦學童午餐便當盒之事務,並自負監督之責。該委員會在 廖某 主導下,擇松青工廠及欣記公司為供應該校便當之廠商,但委由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出面訂立合約。廖某與廠商接洽時,雙方即合議自學童訂餐之每份餐款三十五元中,提撥二元供作學校行政費(又名午餐回饋金或福利金),又提撥一.五元作為校長個人之回扣、校方所收行政費部份,係由 紀秀雲 收存,並由校長廖某決定支付予採購各項設備或餐敘之支出。而午○○圖利部分,則由松青工廠總經理蔡珀章於年5、6、9及月份,分別致送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二百元、九千三百元、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元及一萬六千一百元予校長午○○收受。欣記公司經理壬○○於年春節前後,分二次,每次約七、八千元,在午○○辦公室交付予廖某收受。另欣記公司業務員子○○亦於任職期間,奉經理壬○○之命交付午○○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五.五元,其餘賄款係由松青及欣記公司不詳業務員於不詳時地致送,午○○詳細圖利情形如附表㈢所載,其總共圖利金額為二十八萬零十三元(按總數應為二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
㈣未○○原任台中市僑孝國民小學校長,於年8月調任同市西屯國小校長,該校
原已分別向興農食品公司及唯全餐飲社採購學童午餐之便當,廖某到任後,復推荐向其熟識之欣記公司訂購餐盒。西屯國小採辦餐盒事務係由各級任老師統計購餐人數、收款後,再繳交各學年主任,各學年主任並輪任採辦聯繫事宜,校長及訓導處則督辦是項事務。且由學校出面與廠商訂立合約,校方並於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以廖某之名開設專戶,以為午餐專款往來之用。西屯國校自年月起向欣記公司訂餐,每份餐盒向學生預收新台幣(下同)三十元,預收期為一個月份,欣記公司每期(原為天一期,後改為一個月一期)收款時,即交付每份餐二元之代價,予聯繫之輪值學年主任,由渠轉發有幫忙之各級任老師。校長部份則每期(一個月)給予一萬元之回扣。至年2月起,係新學期之始,欣記公司給付校長回扣部份,改變為每份餐二元,並於收款時交付校長本人。未○○個人圖利部分係由欣記公司業務員子○○(任職期間為年4月至年6月)承經理壬○○之命,於每月初收款時,即依公司會計開立之收款單,上載應收及實收款項,由其分別提出每份餐二元之款,分別交付校長及主辦老師。計年2月至同年5月止, 張廖銀 共交付一十四萬二千七百六十元予校長未○○。而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月及八十二年一月,係由壬○○每月交付一萬元予未○○,其餘賄款係由欣記公司不詳業務員於不詳時地致送,未○○詳細圖利情形如附表㈣所載,其總共圖利金額為二十九萬三千七百九十六元。
㈤卯○○原任台中市軍功國民小學校長,於年8月調任同市文昌國民小學校長,
該校原向雖全餐飲社及普虹便當社訂購學生午餐餐盒,經 陳某 主導重新選定松青工廠及欣記公司為供應商,後因欣記公司差誤,而改由松青獨家供餐。該二廠商供餐之初,即與陳某約定回扣條件如下:松青工廠每份餐扣款二元,內含五角之學校行政費及校長回扣一元五角;年3月起每份餐扣款增為三元五角,內含一元之學校行政費及校長回扣二元五角;年9月起扣除學校行政費,全額之三元五角充為校長個人之回扣。欣記公司部份則自供餐始,每份餐扣一元為校長之個人回扣。卯○○個人圖利部分係由松青工廠總經理蔡珀章承董事長辰○○之命,於年、月間,二次親送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八萬零五百元及七萬零七百元,至卯○○辦公室,親交陳某收受。另欣記公司業務員子○○於年1、2月間,承經理壬○○之命,親送年月、年1月份之1元回扣,計一萬六千九百五十元予陳某親收,其餘賄款係由松青、欣記公司不詳業務員於不詳時地致送。卯○○圖利情形如附表㈤所載,其總共圖利四十萬三千五百七十元(按總數應為四十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元)。
㈥乙○○係豐原市豐田國民小學校長,其自八十一年九月間起即代學生家長及學生
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而在豐田國小向松青便當工廠訂購之初,辰○○、蔡珀章為爭取商機,即與乙○○謀議,決定豐田國小向松青公司訂購便當,而後按學校學生訂購便當數量,由乙○○在調價前(即八十一年十月前)自每份便當費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元中抽取二元費用,調價後(八十一年十一月後)自每份便當費三十五元中抽取三.五元費用,嗣後,松青公司即按月依訂購便當數額結自乙○○預計抽取之費用,並由蔡珀章將相關費用交付 吳某 收受。經核計豐田國小訂購便當期間為年9月-月,年1-6月,及9-月共十二個月,訂購便當總數為一二七、一八四個,而乙○○富先後計抽取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十三元費用(按總數應為四十三萬二千二百三十四元),乙○○詳細圖利情形如附表㈥所載。
㈦甲○○係豐原市豐原國民小學校長,其自八十一年九月間起,即代學生家長及學
生向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在訂購之初,辰○○、蔡珀章亦為爭取商機,而與甲○○謀議,決定豐原國小向松青公司訂購便當,而後按學校學生訂購便當數量,由甲○○在調價前(即八十一年十月前)自每份便當費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元中抽取二元費用,調價後(即八十一年十一月後)自每份便當費三十五元中抽取三.五元,嗣後松青公司即按月依訂購便當數額結算乙○○預計抽取之費用,並由蔡珀章將相關費用交付 丁某 收受。經核計豐原國小訂購便當期間為年9-月、年2-6月及9、月共十一個月,訂購便當總數一三五○五七個,甲○○先後抽取四十六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甲○○詳細圖利情形如附表㈦所載。
㈧酉○○係豐原市翁子國民小學校長,其亦自八十一年九月間起,代學生家長及學
生向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訂購之初,辰○○、蔡珀章亦為爭取商機,而與酉○○謀議,決定 翁子國小 向松青公司訂購便當,而後按學校學生訂購便當數量,由酉○○在調價前(即八十一年十月前)自每份便當費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元中抽取二元費用,調價後(即八十一年十一月後)自每份便當費三十五元中抽取三.五元,嗣後松青公司即按月依訂購便當數額結算酉○○預計抽取之費用,並由蔡珀章將相關費用支付 羅某 收受。經核計翁子國小訂購便當期間為年9-月、年2-6月及9、月共十二個月,訂購便當總數八二○一○個,而酉○○富先後抽取二十七萬六千八百二十二元費用,酉○○詳細圖利情形如附表㈧所載。
㈨癸○○係豐原市富春國民小學校長,該校曾於八十一年九月至八十二年三月,向
松青便當工廠訂購便當,松青工廠委由蔡珀章與該校接洽處理,每份便當三十五元,學校向學生收取三十五元後,每個便當先扣除二元當手續費用,餘款再交由蔡珀章,蔡珀章則另於八十二年三月間某日晚上,持五萬元至台中縣豐原市癸○○家中,交給該校校長癸○○以為賄款。
㈩戊○○於八十一年二月起擔任台中市北屯國民小學校長,其接任該校前,該校已
向松青便當工廠訂購便當,其接任後仍繼續向松青訂購便當,當時便當每份三十五元,松青每份實收三十一.五元,其中一.五元當作老師之處理費,一元當學校之行政費用,一元則給付給校長戊○○,八十二年一、二月間某日晚上八時多,辰○○與蔡珀章拿了便當回扣款六萬元到台中市○○○街附近戊○○家中,將該六萬元交予戊○○,戊○○當場予以收下。因認為被告申○○、丙○○、午○○、未○○、卯○○、乙○○、甲○○、酉○○、癸○○、戊○○等十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按依起訴意旨所指,應係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云云。
二、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申○○等十人涉嫌圖利罪及背信罪,係基於被告申○○等十人所服務之學校,有向欣記公司或松青工廠,或同時向欣記公司、松青工廠訂購學童午餐便當,而共同被告蔡珀章、辰○○、壬○○、丑○○、寅○○、子○○等人於調查站或偵查中均供稱,曾致送便當回扣款給申○○等十人。證人會計藍慧娟、 呂鳳嬌 、庚○○、巳○○於偵查中均供稱,有送便當回扣款給學校,並有記載賄款詳細流程之欣記公司、松青工廠之帳冊附卷可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申○○、丙○○、午○○、未○○、卯○○、乙○○、甲○○、酉○○及癸○○、戊○○等十人均否認有利用職務監督之機會,收受便當回扣之圖利犯行,申○○辯稱:我從六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一直住在台中市○
○街○○號,從未遷移,我在台中市○○○路與東興路巷中並無住宅,故證人丑○○指稱,將賄款送至台中市○○○路與東興路巷中交給他及妻子,與事實不符。另學生便當之事純係由家長會處理,再委由學校處理,並非校長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云云。丙○○辯稱:渠係自八十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二年七月間止,任職台中市信義國小校長,八十二年八月調任台中市成功國小校長,信義國小學生午餐便當原由興農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後由學校老師及員生消費合作社決定,改由欣記公司及松青便當工廠供應,渠並未作任何指示,亦未從便當款項中抽取回扣云云。午○○辯稱:渠學校自八十一年十一月間開始向上開松青、欣記二廠商訂購便當,每份三十五元,該廠商除每份給學校二元回饋金外,並未收取其他費用,而回饋金均交由案外人即紀秀雲老師保管,與 渠無涉 ,證人蔡珀章、壬○○、子○○等人在調查站所供與事實不符云云。未○○辯稱:有關學校之福利均由學年主任及員生消費合作社在處理,渠並未參與。另便當廠商並無給付回扣之必要,證人子○○及寅○○等二人,在偵查時所供與事實不符云云。卯○○辯稱:當時文昌國小係經午餐執行委員會決定,始改向欣記公司及松青便當工廠訂購,並非其所決定,其亦未收取任何回扣,證人蔡珀章於調查站所供,及松青便當工廠之帳冊所記載,均與事實有出入云云。乙○○辯稱:渠對訂購學生便當並無指導監督之權,另證人辰○○及蔡珀章於調查站所供,及松青便當工廠之帳冊所記載均與事實不符,渠從未收取任何回扣云云。被告甲○○辯稱:渠於八十一年八月四日調任豐原國小校長後,松青工廠雖曾資助學校之自強活動經費,但該經費均正式列入學校之會計帳冊,且該經費均由老師己○○代為收受後轉交主計 莊蓬蘭 列帳,渠並未經手,渠亦未另外收取上開回扣云云。被告酉○○辯稱,渠並未收取任何回扣,翁子國小訂購便當數目很少,廠商不會送回扣云云。被告癸○○辯稱,渠住處係三樓四之房屋,證人蔡珀章於調查站供稱,渠係住二樓,回扣係送一樓交給渠,顯與事實不符,渠並未收取任何回扣云云。被告戊○○辯稱:北屯國小於八十一年十一月間,曾贏得全國中正杯手球賽冠軍,並取得於八十二年七月間出國比賽之代表權,學校為籌措球隊經費,紛紛向外募款,松青工廠遂於八十二年一、二月間致贈學校手球隊出國比賽之經費六萬元,該款經學校編列入帳,並制作感謝狀給松青工廠,該款係該工廠對學校之贊助款,並非賄款,另渠均住在台中市○○○街○○○號,未曾住在台中市○○○街過,亦無房屋在該處,不可能在該處收受松青工廠之便當回扣款云云。
三、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始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若非屬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縱有圖利情事,亦不能成立該條項之罪。又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始能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若未受委託處理事務,即無成立背信罪之可言。又學生購買便當,如委由家長會辦理,並由家長會與廠商簽約,乃屬家長會與商人間之買賣行為,故家長會與廠商簽約後,再委由學校派員辦理,非屬公務,校長無監督之責,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教中㈣字第八八五二四六九七號函文附卷可證。經查:
㈠被告戊○○坦承於八十一年二月八日調任北屯國小校長職務,且當時北屯國小學
生午餐係由松青便當社之便當社供應,每份三十元,八十二年間改為每份三十五元,學校於八十二年間有球隊出國出賽,七月一日開始到瑞典比賽,二十一天,當時官方補助費用共一百五十餘萬元.松青便當也有捐六萬元,除此之外,松青便當社之負責人或職員並未曾在華美西街送錢六萬元給他,辰○○也沒有在學校辦公室拿五萬元給他(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號第六十頁反面~六十一頁反面);但辯稱, 伊均 住在台中市○○○街○○○號(整編前為四十三號),未曾住在台中市○○○街過,亦無房屋在該處,不可能在該處收受松青工廠之便當扣款云云;又被告戊○○確自七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即遷入台中市○○區○○里○○○街○○○號,該處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門牌整編為東興東街一○九號,迄今均設籍在該處,有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更㈠卷㈡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一八頁),並經證人 鐘先助 及辛○○等二人分別證述在卷(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一○八頁及卷㈢第一○四頁);且華美西街或華美街與東興東街,中間相隔數條街廓,地理位置上難有發生混洧或誤認之可能,況台中市○○○○街之街道名稱;此復有台中市地圖影本附卷可查;被告戊○○前開所辯顯非無據,至於證人辰○○於調查站固曾證稱:八十二年一、二月間,到台中市○○街一大樓之被告戊○○家中送回扣六萬元(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號第四十四頁反面);證人蔡珀章於調查站亦供稱:「八十二年二月至六月間某日,在被告戊○○華美西街之住處交付回扣六萬元」、於偵查中稱:「就我所知,北屯國小校長到任第一學期,曾由本工廠董事長辰○○到贈交際費,到第二學期贈交際費五萬元,均由董事長辰○○親自交付,另本工廠因該校出國比賽排球另行贈金六萬元予校長支用各等語(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號第四十一頁反面、四十二頁正面、八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二三八號卷第一五二頁正面第九行-十二行);但被告戊○○及其父 林子西 、其弟 林俊傑林俊誼 及妹妹 林美珍 之住所,分佈在台中市○○○街、苗栗縣苑裡鎮、及台北縣中和市,並無一處係台中市○○○街或華西街者,此有被告戊○○陳報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為憑(本院更二卷第五宗第一○六-九頁);且前審向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國稅局苗栗分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詢有關戊○○本人及其父親暨弟弟林子西、林俊誼、林俊傑等人,自七十七年至八十二年度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目錄,渠等名下亦均無所謂台中市○○○街之不動產,此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區國稅苗縣徵第0000000000號函附林俊誼、林子西自七十八年起至八十二年止之所得稅申報資料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函覆被告戊○○、其妻 洪招治 、其子 林志勳 、其女 林治秀 自七十七年起至八十二年止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目錄、台中市政府政風室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政二字第一五八五號函覆戊○○財產申報資料等附卷足參(更二審證物袋外放);是被告戊○○既未住於台中市○○街或華美西街一帶,辰○○、蔡珀章就渠二人在前述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所稱,戊○○在華美西街或華西街之住處交付回扣款六萬元一節,既乏具體之門牌號碼以資進一步查證,自難逕予採信。何況辰○○、蔡珀章自原審、前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未致送便當回扣款六萬元給被告戊○○,更足證被告戊○○之辯解,可予採信。
㈡被告癸○○自始至終均堅決否認曾收受 蔡柏章 交付之便當回扣款五萬元,辯稱:
其住宅為四樓房屋,十餘年前即已不經營飲食小吃生意,蔡珀章在偵查中所供,將回扣款送到被告癸○○家,該處為一、二樓房子,一樓似擺放販賣飲食器具云云並非真實,不能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云云。查被告癸○○之住宅實際上為四樓房屋(第四樓為搭建之違章屋),與蔡珀章在偵查中所供為二樓,明顯不符,又其住宅樓下雖曾經經營飲食生意,然樓下並未擺放以前生意使用之器具,業據被告癸○○供明,核與證人即豐原市中興里里長 林必完 於原審供稱:「癸○○所住之四層樓透天房屋,很早以前是他太太與別人經營小吃(十多年前,約七十年左右),至他娶媳婦後即沒有經營了(大概七十幾年不做的),一樓的設備沒有了,改放機車」相符,又松青工廠之帳冊,亦無支付五萬元予被告癸○○之記載,且遍查亦無該五萬元之支出傳票,足證被告癸○○之辯解可予採信。
㈢以上僅先就本案不利被告證據之不符事實,略舉其中顯而易見者而論。而此多名
被告,係在教育界服務之人,經過多年之努力進取,表現優良而躋國小校長之職,在本案由家長會委辦(說明后詳)之學生午餐便當事宜上,實際上是否得有利益,逾越矩範而應受譴責,因可揣度想像,然而在嚴謹之刑事訴訟法制度上,其用以論此多名校長貪污重罪所憑藉之證據是否適當而充分,則是審判所該慎重之處。查本案不利被告之人證及書證,無非便當業者及業者自製之帳冊等物,其帳冊有關致送校方錢款之記載,是否如實,如此記載是否果無營業獲利分配之其他考慮?其錢款是否果然確經便當廠商之人員送達校長?中間是否果無中飽侵占之情事?苟有此虞慮(按電話監聽紀錄顯示便當廠商人員 蔡某 在電話中談及簽賭輸錢之事),又如何可信有關人員之供述如實?此中豈毫無合理可疑之處?以是,徒憑便當業者之口供及所提帳冊等物以論此多名校長之貪污重罪,其證據在基本結構上即不適當,亦欠充分。何況辰○○等人自原審起均曾否認曾致送便當回扣款給申○○等人,前後所供不符,顯有瑕疵。又依上述帳冊所載,「瑞穗國小」「豐洲國小」有收受便當回扣款,惟蔡珀章於偵中供稱,該二學校並未收取便當回扣款云云,而檢察官亦就該二國小之校長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帳冊記載之不可信,於此可見一斑,是扣案之帳冊亦非絕對正確。又查被告申○○等十人所服務之學校,向松青工廠、欣記公司訂購便當,均係由家長委員會與松青工廠訂約,或由家長委員會委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或校長個人或老師個人與松青工廠、欣記公司訂約,此有合約書、授權書附卷可證(見扣押證物清單三之十及扣押證物清單一),可見申○○等十人所服務之學校向便當廠商訂購便當,係由家長委員會與廠商簽約後,再委由學校派員辦理,又依台中市政府於八十三年七月間頒布之「台中市各國民小學分層負責表」所示,學生午餐業務非屬學校應辦之事項,而係屬於家長會要求代辦性質。其分層負責劃分,係第二層核定,並不在校長職務範圍內。又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教中㈣字第八八五二四六九七號函釋:「學生購買...便當...如委由家長會辦理,並由家長會與廠商簽約,乃屬家長會與商人間之私人買賣行為」;「學生訂購...便當...與採購學校用品不同,非屬學校行政事務,亦無強制性,只要符合規格,學生不一定要委由學校或家長會辦理,家長會及學校均為協助性質,故家長會與廠商簽約後,再委由學校派員辦理,非屬公務,校長亦無監督之責」;由上述分層負責規定及函釋觀之,小學校長與本件學生午餐便當之辦理之間,並無明確可據以論其背信或圖利罪責之委任、監督或主管之關係,亦難遽以其身為校長,即認其當然有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情事。
㈣公訴人另於犯罪事實欄載稱:附表所示被告在其任職學校校長期間,分別向上開
兩家便當供應廠商抽取每個便當零點五元至兩元不等之數額,作為學校之行政費部分,據起訴書所載,此等款項係充作學校行政費,並非歸校長或學校其他特定人取得,且無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之被告有收受期約要求此等行政費;另據證人即台灣省教育廳主管學童午餐業務之第六科科長 鄧郁敦 到庭證稱:依據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員生社:::銷售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並經校長同意後,方可出售,其售價為成半加上必要手續費用,且不得高於市價」,依此規定,學校可以酌收必要之手續費用,另依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三年三月三日八三教六字第○二二五九號函規定,各級學校外訂學生餐盒得酌收處理費,惟至多以不超過餐盒進價百分之五以內為限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八五、八八六頁、第九○七頁),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證明校長有何圖利情事。綜上所述,被告申○○等十人圖利及背信犯罪,均屬不能證明,原審疏未詳查,對於被告申○○等十人遽為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申○○等十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申○○等十人部分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附表一:
┌──┬──┬──┬────┬────┬────┬─────────┬────────┐│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002│欣記│30│2│24568│12284│八–2、三-2│在忠明國小校長室│├──┼──┼──┼────┼────┼────┼─────────┤或台中市○○○街││8003│欣記│30│2│127668│63834│八–2、三-2│三十八巷七號 賴鵬 │├──┼──┼──┼────┼────┼────┼─────────┤堯自宅或獅子會聚││8004│欣記│30│2│99882│49941│八–2、三-2│會之地點(地點不│├──┼──┼──┼────┼────┼────┼─────────┤詳)││8005│欣記│30│2│129556│64778│八–2、三-2││├──┼──┼──┼────┼────┼────┼─────────┤││8006│欣記│30│2│85506│42753│八–2、三-2││├──┼──┼──┼────┼────┼────┼─────────┤││8009│欣記│30│2│98580│49290│八–4、三-2││├──┼──┼──┼────┼────┼────┼─────────┤││8010│欣記│30│2│110696│55348│八–4、三-2││├──┼──┼──┼────┼────┼────┼─────────┤││8011│欣記│30│2│112972│56486│八–4、三-2││├──┼──┼──┼────┼────┼────┼─────────┤││8012│欣記│30│2│108462│54231│八–4、三-2││├──┼──┼──┼────┼────┼────┼─────────┤││8101│欣記│30│2│90130│45065│八–4││├──┼──┼──┼────┼────┼────┼─────────┤││8102│欣記│30│2│14794│7397│八–3││├──┼──┼──┼────┼────┼────┼─────────┤││8103│欣記│30│2│111680│55840│八–3││├──┼──┼──┼────┼────┼────┼─────────┤││8104│欣記│30│2│109604│54802│八–3、三-5││├──┼──┼──┼────┼────┼────┼─────────┤││8105│欣記│30│2│123962│61981│八–3││├──┼──┼──┼────┼────┼────┼─────────┤││8106│欣記│30│2│87642│43821│八–4││├──┼──┼──┼────┼────┼────┼─────────┤││8109│欣記│35│2│48118│24059│八–3、三-5││├──┼──┼──┼────┼────┼────┼─────────┤││8110│欣記│35│2│58180│29090│八–3、三-5││├──┼──┼──┼────┼────┼────┼─────────┤││8111│欣記│35│2│48682│24341│八–3、三-5││├──┼──┼──┼────┼────┼────┼─────────┤││8112│欣記│35│2│56976│28488│八–3、三-5││├──┼──┼──┼────┼────┼────┼─────────┤││8201│欣記│35│2│22938│11469│八–3、三-5││├──┼──┼──┼────┼────┼────┼─────────┤││8202│欣記│35│2│18106│9053│八–3、三-4││├──┼──┼──┼────┼────┼────┼─────────┤││8203│欣記│35│2│60550│30275│八–3、三-4││├──┼──┼──┼────┼────┼────┼─────────┤││8204│欣記│35│2│47178│23589│八–3、三-4││├──┴──┴──┴────┴────┴────┴─────────┤││小計:0000000元││└─────────────────────────────────┴────────┘台中市忠明國小前校長申○○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205│欣記│35│2│59312│29656│八–3、三-4│在忠明國小校長室│├──┼──┼──┼────┼────┼────┼─────────┤或台中市○○○街││8206│欣記│35│2│45402│22701│八–3、三-4│三十八巷七號賴鵬│├──┼──┼──┼────┼────┼────┼─────────┤堯自宅或獅子會聚││8109│松青│35│2│59500│29750│一–1.、三-8│會之地點(地點不│├──┼──┼──┼────┼────┼────┼─────────┤詳)││8110│松青│35│2│49048│24524│一–1.、三-8││├──┼──┼──┼────┼────┼────┼─────────┤││8111│松青│35│2│59500│29750│一–1.、三-9││├──┼──┼──┼────┼────┼────┼─────────┤││8112│松青│35│2│51638│25819│一–.、三-││├──┼──┼──┼────┼────┼────┼─────────┤││8201│松青│35│2│25072│12536│一–.、三-5││├──┼──┼──┼────┼────┼────┼─────────┤││8202│松青│35│2│14914│7457│一–.、三-6││├──┼──┼──┼────┼────┼────┼─────────┤││8203│松青│35│2│26022│28011│一–.、三-││├──┼──┼──┼────┼────┼────┼─────────┤││8204│松青│35│2│51434│25717│一–.、三-9││├──┼──┼──┼────┼────┼────┼─────────┤││8205│松青│35│2│53862│26931│一–.、三-││├──┼──┼──┼────┼────┼────┼─────────┤││8206│松青│35│2│50258│25129│一–.、三-││└──┴──┴──┴────┴────┴────┴─────────┴────────┘
第二頁校長圖利(收賄)金額小計:575962元第一頁與第二頁總計:0000000元附表二:
台中市信義國小前校長丙○○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009│欣記│30│1│9581│9581│八–4、三-2│台中市○○路五十│├──┼──┼──┼────┼────┼────┼─────────┤九巷八十七弄十二││8010│欣記│30│1│11868│11868│八–4、三-2│號丙○○自宅│├──┼──┼──┼────┼────┼────┼─────────┤││8011│欣記│30│1│10126│10126│八–4││├──┼──┼──┼────┼────┼────┼─────────┤││8012│欣記│30│1│12169│12169│八–4││├──┼──┼──┼────┼────┼────┼─────────┤││8101│欣記│30│1│8550│8550│八–4、三-5││├──┼──┼──┼────┼────┼────┼─────────┤││8102│欣記│30│1│1942│1942│八–4、三-5││├──┼──┼──┼────┼────┼────┼─────────┤││8103│欣記│30│1│10165│10165│八–4、三-5││├──┼──┼──┼────┼────┼────┼─────────┤││8104│欣記│30│1│10407│10407│八–4、三-5││├──┼──┼──┼────┼────┼────┼─────────┤││8105│欣記│30│1│10504│10504│八–4、三-5││├──┼──┼──┼────┼────┼────┼─────────┤││8106│欣記│30│1│10442│10442│八–4、三-5││├──┼──┼──┼────┼────┼────┼─────────┤││8109│欣記│32│1│25123│25123│八–3、三-5││├──┼──┼──┼────┼────┼────┼─────────┤││8110│欣記│32│1│23441│23441│八–3、三-5││├──┼──┼──┼────┼────┼────┼─────────┤││8111│欣記│32│1│23705│23705│八–3、三-5││├──┼──┼──┼────┼────┼────┼─────────┤││8112│欣記│32│1│27039│27039│八–3、三-5││├──┼──┼──┼────┼────┼────┼─────────┤││8201│欣記│32│1│14260│14260│八–3、三-5││├──┼──┼──┼────┼────┼────┼─────────┤││8202│欣記│32│1│8241│8241│八–3││├──┼──┼──┼────┼────┼────┼─────────┤││8203│欣記│32│1│27986│27986│八–3、三-4││├──┼──┼──┼────┼────┼────┼─────────┤││8204│欣記│32│1│21899│21899│八–3、三-4││├──┼──┼──┼────┼────┼────┼─────────┤││8205│欣記│32│1│24750│24750│八–3、三-4││├──┼──┼──┼────┼────┼────┼─────────┤││8206│欣記│32│1│21156│21156│八–3、三-4││└──┴──┴──┴────┴────┴────┴─────────┴────────┘
總計校長圖利(收賄)金額:313354元台中市成功國小前校長丙○○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209│欣記│30│1│14440│14440│八–1、三-4│台中市○○路五十│├──┼──┼──┼────┼────┼────┼─────────┤九巷八十七弄十二││8210│欣記│30│1│11908│11908│八–1、│號丙○○自宅│└──┴──┴──┴────┴────┴────┴─────────┴────────┘
總計校長丙○○圖利(收賄)金額:26348元
總計:339702元附表三:
台中市仁愛國小前校長午○○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111│欣記│35│1.5│15580.5│10387│八–3│仁愛國小校長辦公│├──┼──┼──┼────┼────┼────┼─────────┤室││8112│欣記│35│1.5│16102.5│10735│八–3││├──┼──┼──┼────┼────┼────┼─────────┤││8201│欣記│35│1.5│7914.0│5276│八–3││├──┼──┼──┼────┼────┼────┼─────────┤││8202│欣記│35│1.5│5701.5│3801│八–3││├──┼──┼──┼────┼────┼────┼─────────┤││8203│欣記│35│1.5│17032.5│11355│八–3││├──┼──┼──┼────┼────┼────┼─────────┤││8204│欣記│35│1.5│12717.0│8478│八–3││├──┼──┼──┼────┼────┼────┼─────────┤││8205│欣記│35│1.5│13200.0│8800│八–3││├──┼──┼──┼────┼────┼────┼─────────┤││8206│欣記│35│1.5│9198.0│6132│八–3││├──┼──┼──┼────┼────┼────┼─────────┤││8209│欣記│35│1.5│19323.0│12882│八–1││├──┼──┼──┼────┼────┼────┼─────────┤││8210│欣記│35│1.5│13066.5│8711│八–1││├──┼──┼──┼────┼────┼────┼─────────┤││8211│欣記│35│1.5│19131.0│12754│八–1││├──┴──┴──┴────┴────┴────┴─────────┤││(以上校長實收小計:148960.5)││├──┬──┬──┬────┬────┬────┬─────────┤││8111│松青│35│1.5│15469.5│10313│一–、││├──┼──┼──┼────┼────┼────┼─────────┤││8112│松青│35│1.5│17676.0│11784│一–、││├──┼──┼──┼────┼────┼────┼─────────┤││8201│松青│35│1.5│8764.5│5843│一–、││├──┼──┼──┼────┼────┼────┼─────────┤││8202│松青│35│1.5│4777.5│3185│一–、││├──┼──┼──┼────┼────┼────┼─────────┤││8203│松青│35│1.5│15234.0│10156│一–、││├──┼──┼──┼────┼────┼────┼─────────┤││8204│松青│35│1.5│15975.0│10650│一–、││├──┼──┼──┼────┼────┼────┼─────────┤││8205│松青│35│1.5│11203.5│7469│一–、││├──┼──┼──┼────┼────┼────┼─────────┤││8206│松青│35│1.5│9283.5│6189│一–、││├──┼──┼──┼────┼────┼────┼─────────┤││8209│松青│35│1.5│16524.0│1016│一–、││├──┼──┼──┼────┼────┼────┼─────────┤││8210│松青│35│1.5│16032.0│10688│一–、││├──┴──┴──┴────┴────┴────┴─────────┤││(以上校長實收小計:131016.5)││└─────────────────────────────────┴────────┘附表四:
台中市西屯國小前校長未○○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110│欣記│30│以期計│10000│18756│八–3、三-3、5│西屯國小校長辦公│├──┼──┼──┼────┼────┼────┼─────────┤室││8111│欣記│30│以期計│10000│21978│八–3、三-3││├──┼──┼──┼────┼────┼────┼─────────┤││8112│欣記│30│以期計│10000│22024│八–3、三-3││├──┼──┼──┼────┼────┼────┼─────────┤││8201│欣記│30│以期計│10000│11225│八–3、三-3、5││├──┼──┼──┼────┼────┼────┼─────────┤││8202│欣記│30│2│12990│6495│八–3││├──┼──┼──┼────┼────┼────┼─────────┤││8203│欣記│30│2│51600│25800│八–3、三-4││├──┼──┼──┼────┼────┼────┼─────────┤││8204│欣記│30│2│36562│18281│八–3、三-4││├──┼──┼──┼────┼────┼────┼─────────┤││8205│欣記│30│2│41608│20804│八–3、三-4││├──┼──┼──┼────┼────┼────┼─────────┤││8206│欣記│30│2│33152│16576│八–3、三-4││├──┼──┼──┼────┼────┼────┼─────────┤││8209│欣記│35│2│40280│20140│八–3、三-4││├──┼──┼──┼────┼────┼────┼─────────┤││8210│欣記│35│2│37604│18802│八–3、三-4││└──┴──┴──┴────┴────┴────┴─────────┴────────┘
總計校長圖利(收賄)金額:293796元附表五:
台中市文昌國小前校長卯○○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廠商│每只│校長收賄│校長收賄│訂購總數│證據│收受回扣地點││時間│名稱│單價│單價│總額││扣押證物編號││├──┼──┼──┼────┼────┼────┼─────────┼────────┤│8112│欣記│30│1│12033│10387│八–3│文昌國小校長辦公│├──┼──┼──┼────┼────┼────┼─────────┤室││8201│欣記│30│1│4835│4835│八–3││├──┼──┼──┼────┼────┼────┼─────────┤││8202│欣記│30│1│4529│4529│八–3││├──┼──┼──┼────┼────┼────┼─────────┤││8203│欣記│30│1│12359│12359│八–3││├──┴──┴──┴────┴────┴────┴─────────┤││(以上校長實收小計:33756)││├──┬──┬──┬────┬────┬────┬─────────┤││8110│松青│30│1.5│16516.5│11011│一–1、││├──┼──┼──┼────┼────┼────┼─────────┤││8111│松青│30│1.5│16771.5│11181│一–、││├──┼──┼──┼────┼────┼────┼─────────┤││8112│松青│30│1.5│17758.5│11839│一–、││├──┼──┼──┼────┼────┼────┼─────────┤││8201│松青│30│1.5│7036.5│4961│一–、││├──┼──┼──┼────┼────┼────┼─────────┤││8202│松青│30│1.5│6718.5│4479│一–、││├──┼──┼──┼────┼────┼────┼─────────┤││8203│松青│30│1.5│18055.5│12037│一–、││├──┼──┼──┼────┼────┼────┼─────────┤││8204│松青│30│1.5│32647.5│21765│一–、││├──┼──┼──┼────┼────┼────┼─────────┤││8205│松青│30│1.5│55185.0│22074│一–、││├──┼──┼──┼────┼────┼────┼─────────┤││8206│松青│35│1.5│47437.5│18975│一–、││├──┼──┼──┼────┼────┼────┼─────────┤││8209│松青│35│1.5│80556.0│23016│一–、││├──┼──┼──┼────┼────┼────┼─────────┤││8210│松青│35│1.5│70696.5│20199│一–、││├──┴──┴──┴────┴────┴────┴─────────┤││(以上校長實收小計:369732)││└─────────────────────────────────┴────────┘
總計校長圖利(收賄)金額:403488元附表六:
豐田國小乙○○校長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學校訂購│每只│每只便當│校長取得│收受回扣地點││時間│數量│單價│校長回扣│總回扣款││├────┼────┼──┼────┼──────┼────────┤│81.09月│11838只│30元│2元│23676元│台中縣東勢鎮東坑│├────┼────┼──┼────┼──────┤街二○九號││81.10月│9630只│30元│2元│38520元││├────┼────┼──┼────┼──────┤││81.11月│10899只│35元│3.5元│38520元││├────┼────┼──┼────┼──────┤││81.12月│9480只│35元│3.5元│33180元││├────┼────┼──┼────┼──────┤││82.1月│4206只│35元│3.5元│14721元││├────┼────┼──┼────┼──────┤││82.2月│3499只│35元│3.5元│12278元││├────┼────┼──┼────┼──────┤││82.3月│13227只│35元│3.5元│46295元││├────┼────┼──┼────┼──────┤││82.4月│10910只│35元│3.5元│38185元││├────┼────┼──┼────┼──────┤││82.5月│12081只│35元│3.5元│48284元││├────┼────┼──┼────┼──────┤││82.6月│12936只│35元│3.5元│39276元││├────┼────┼──┼────┼──────┤││82.9月│15772只│35元│3.5元│55202元││├────┼────┼──┼────┼──────┤││82.10月│12716只│35元│3.5元│445060元││├────┴────┴──┴────┴──────┤││合計432234元││└────────────────────────┴────────┘附表七:
豐原國小甲○○校長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學校訂購│每只│每只便當│校長取得│收受回扣地點││時間│數量│單價│校長回扣│總回扣款││├────┼────┼──┼────┼──────┼────────┤│81.09月│13969只│30元│2.5元│34930元│台中市○○路一六│├────┼────┼──┼────┼──────┤○巷四弄十四號││81.10月│8969只│35元│4元│35876元││├────┼────┼──┼────┼──────┤││81.11月│12579只│35元│3.5元│44027元││├────┼────┼──┼────┼──────┤││81.12月│10308只│35元│3.5元│36078元││├────┼────┼──┼────┼──────┤││82.2月│3740只│35元│3.5元│13090元││├────┼────┼──┼────┼──────┤││82.3月│14918只│35元│3.5元│52213元││├────┼────┼──┼────┼──────┤││82.4月│10820只│35元│3.5元│37870元││├────┼────┼──┼────┼──────┤││82.5月│12314只│35元│3.5元│43099元││├────┼────┼──┼────┼──────┤││82.6月│9557只│35元│3.5元│33450元││├────┼────┼──┼────┼──────┤││82.9月│23923只│35元│3.5元│83731元││├────┼────┼──┼────┼──────┤││82.10月│13960只│35元│3.5元│48860元││├────┴────┴──┴────┴──────┤││合計463224元││└────────────────────────┴────────┘附表八:
翁子國小酉○○校長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利金額一覽表┌────┬────┬──┬────┬──────┬────────┐│訂購│學校訂購│每只│每只便當│校長取得│收受回扣地點││時間│數量│單價│校長回扣│總回扣款││├────┼────┼──┼────┼──────┼────────┤│81.09月│9736只│30元│2元│19472元│翁子國小校長室或│├────┼────┼──┼────┼──────┤台中市北屯區二光││81.10月│8758只│35元│4元│35041元│巷九十弄四十八號│├────┼────┼──┼────┼──────┤酉○○自宅││81.11月│6453只│35元│3.5元│22586元││├────┼────┼──┼────┼──────┤││81.12月│8825只│35元│3.5元│30888元││├────┼────┼──┼────┼──────┤││82.2月│2817只│35元│3.5元│9860元││├────┼────┼──┼────┼──────┤││82.3月│10112只│35元│3.5元│35392元││├────┼────┼──┼────┼──────┤││82.4月│4544只│35元│3.5元│15904元││├────┼────┼──┼────┼──────┤││82.5月│7673只│35元│3.5元│26856元││├────┼────┼──┼────┼──────┤││82.6月│7033只│35元│3.5元│24616元││├────┼────┼──┼────┼──────┤││82.9月│9422只│35元│3.5元│32977元││├────┼────┼──┼────┼──────┤││82.10月│6637只│35元│3.5元│23230元││├────┴────┴──┴────┴──────┤││合計276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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