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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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更(六)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己○○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根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莊正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 律師
林芳如 律師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丙○○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應更正為「丙○○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丙○○處有期徒刑貳年壹」壹字後漏載「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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