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告 林有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4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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