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相對人 劉苙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苙婷於民國109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3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1
6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24年4月1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0年3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0年4月2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並於11
0年4月2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苙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0年7月2日具狀表示,本件抵押權之設定係遭詐欺集團勾串債權人之主辦人員共同詐欺下而設定抵押,故以本書狀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其係被害人,將準備向法院提出民刑事之告訴,請求法院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竹圍││340││0│0│71.66│全部││├──┼───┼────┼──┼──┼───┼─┼──┼──┼────┼────┼─────┤│002│屏東縣│內埔鄉│竹圍││345││0│2│21.27│10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4│竹西巷62弄6號│竹圍段34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5.47、二層42.51、│屋頂突出物│全部│││││││、四層樓房│三層42.51、四層42.51,│6.59、3·4│││││││││總面積173.00│樓陽台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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