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美雲 相對人 王飛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飛鵬於民國①103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1月
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相對人另於②106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①、②之抵押權設定,均於109年4月8日變更登記內容,其中①之部分,原登記次序0000-000變更為0000-000(變更內容另記載民國106年屏里字第029770號設定之抵押權,即本件聲請②設定之抵押權部分,原登記次序0000-000變更為0000-000);另②之部分,債務人變更登記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王飛鵬、 王英田 ,均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王英田邀同相對人王飛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78萬元、⑵17萬元,借款期間⑴、⑵均為自109年
4月10日起至129年4月1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王英田、相對人王飛鵬及第三人 蘇秝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⑶95萬元、⑷5萬元、⑸180萬元、⑹20萬元、⑺80萬元、⑻20萬元,其中⑶、⑷之借款期間為自109年4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3日止,⑸、⑹、⑺、⑻之借款期間均為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及相對人前揭借款⑴、⑵均自110年1月10日起、⑶自109年12月23日起、⑷自110年
1月23日起、⑸自109年11月28日起、⑹自110年1月28日起、⑺、⑻均自109年11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貸款契約、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飛鵬、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及王英田,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過江││845-11││0│0│93.00│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55│仁愛路81巷62弄│過江段845-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4.59、二層54.59、│陽台5.13│全部│││││2號││、三層樓房│三層25.60,總面積1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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