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附民原告甲女(即本院106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案件代號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男(即甲女之父,本院106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案附民被告 張欽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見明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