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蔡沛蓁 法定代理人 蔡尚豪 法定代理人 陳睿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附民被告 劉金來 附民被告 蔡偉聖 附民被告 蔡建華 附民被告 李春金 附民被告 李俊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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