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零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九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零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零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九公克),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分二刑字第00九二0000一五0號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二五五一號檢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三九四號卷第四四頁),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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