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超世紀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元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