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仿COLT廠一七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仿HIGHSTANDERD廠雙管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口徑○.四五吋制式子彈陸顆、口徑○.
三○吋制式子彈貳顆、直徑約九.六六MM之土造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之扣案改造手槍五支、子彈五十一顆(聲請書誤算為四十一顆)中之十一顆(聲請書誤算為十五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刑鑑字第○九三○○八二一六三號鑑定書在卷可按,上開扣案槍彈均屬違禁物,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就被告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
(一)上開扣案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支、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一支、仿COLT廠一七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支、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支、仿HIGHSTANDERD廠雙管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支、口徑○.四五吋制式子彈六顆、口徑○.三○吋制式子彈二顆、直徑約九.六六MM之土造子彈三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均有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九六三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該等手槍、子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及持有,應屬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屬正當,自應予准許。
(二)至扣案之口徑○.三○吋改造子彈六顆、口徑九MM制式子彈一顆、直徑七.八MM造子彈一顆、直徑九.六MM土造子彈一顆、直徑九.七MM土造子彈一顆,雖具殺傷力,因經試射殆盡,僅為待廢棄之物而非屬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之口徑○.三○吋改造子彈共三十一顆,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取樣十顆試射,其六顆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三顆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微弱,均不具殺傷力,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就其餘二十一顆子彈均未試射鑑定,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其餘二十一顆子彈亦均具有殺傷力,是就扣案之口徑○.三○吋改造子彈二十一顆,本院亦無從得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