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
原   告  楊宜嬿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郭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原告不得將
原告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楊宜嬿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
同)348,000元,嗣於100年2月16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以言
詞為訴之追加,追加陸記不動產有限公司為原告,請求被告
應給付車輛毀損之損害賠償30,000元,惟原訴訟標的對於陸
記不動產有限公司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復其追加亦為被告
所不同意,按諸前揭規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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