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清坤
訴訟代理人 洪明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素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