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5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