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並刊登報紙適當大小版面三大報一天之道歉啟事。
(二)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已經判決有罪,造成原告名譽、人格受損,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原告於96年5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檢察官迄96年5月9日始起上訴,有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