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89-NX-000000-0│1│44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原聯信)商│90-NX-000000-0│1│11│││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臺灣新光(原聯信)商│91-NX-000000-0│1│9│││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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