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51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