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39號
抗 告 人 鍾善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桂煌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