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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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39號
抗 告 人  鍾善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桂煌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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