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被告 林揚茗
陳宏昌 王能保 陳霖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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