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36號上訴人 方九霖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被上訴人 謝立維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民法第276條第1項與本案之關係續行攻防,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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