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施耀宗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蕙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2,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原告僅繳納68,914元,尚欠6,435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