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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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廉政署間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黃熙嫣、邱璿如、朱耀平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102年2月2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為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韻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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