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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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 李建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億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8日被同舍房同學毆打致右眼失明,在所方安排下,於102年4月8日至亞東醫院做眼部瘀血清除摘除手術,至今病情並無好轉,左眼也呈半失明狀態,請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2年5月2日以102年度執字第181號案件發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2年4月22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8月18日,有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6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前案明細資料、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而入監,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其是否得予保外就醫,即非屬本院職權,應由被告另向執行機關為聲請,是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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