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債權人 鍾志豪
號上列債權人鍾志豪因與債務人 莊和 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志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莊和富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