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秀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萍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王秀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