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80號上訴人 許黃鳳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複代理人 黃炫龍 被上訴人 陳勝河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