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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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賴瑞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5,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880元,並補正被告世同金屬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繳納上開裁判費或補
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