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韋世屏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再審被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7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