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伍毅 相對人 沈陳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陳金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沈陳金桂於10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同額本票乙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後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雙方並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且相對人前均已依約還款,未料聲請人於相對人不同意其驟然提高每月利息金額後,即拒收原約定之利息,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云云,然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至債務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或其他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無關之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41│545.17│20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954│122.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955│11.52│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0│臺南市大內區│臺南市大│2層樓房│77│88│16│平│全部│││4│石城里石子瀨│內區石仔│加強磚造│.8│.3│6.│方│││││74之10號│ 瀨段 954││5│8│23│公││││││地號│││││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