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呂芳發
被   告  邱雅毓
       邱繼賢
       邱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共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巷○○號,有
戶籍謄本可證;且兩造未合意由本院管轄,並分別於108年3
月29日、108年4月15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此亦有民事聲請狀、聲請移轉管轄狀可稽(見本院
卷第6頁至第8頁),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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