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О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雖係自訴被告竊佔之犯罪事實,惟經本院綜合自訴人之陳述及其所提之證據,認自訴人應係自訴被告侵占犯行,核先敘明。次查,上開自訴人自訴被告竊佔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訴渠妨害自由等(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一0號)之同一案中,亦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偵查終結,且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是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再行自訴,依照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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