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