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拾貳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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