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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