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